溫州市域鐵路S2線海城站配套用地1號區塊(A-09-1)地塊位于溫州市龍灣區海城街道,東靠濱海大道,南側為海工大道,西臨中星村居家養老中心,北至中星河,占地面積約59451m2。地塊歷史上主要為農用地,無工礦企業進駐。根據《龍灣區永強南片海城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》(2024年),本地塊今后的用地類型為二類居住用地,屬于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的第一類用地,同時屬于《國土空間調查、規劃、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》(自然資發[2023]234號)中的居住用地(代碼07)。根據《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(修訂)》(浙環發〔2024〕47號)與《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》(溫環發〔2022〕19號),本調查地塊變更為二類居住用地(R2),屬于甲類地塊,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。
通過對溫州市域鐵路S2線海城站配套用地1號區塊(A-09-1)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分析可知:
對比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,對溫州市域鐵路S2線海城站配套用地1號區塊(A-09-1)地塊土壤檢出指標的最大濃度均未超過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第一類用地篩選值。
對比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14848-2017)IV類標準,鈉、濁度、總硬度、溶解性固體總量、嗅和味、氯化物、耗氧量、氨氮等8項指標檢出值超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 14848-2017)IV類限值,其他指標除均滿足IV類標準。根據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14848-2017)及《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》(環辦土壤函〔2019〕770號),以上超標指標不屬于毒理學指標,且調查區域內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源,也不用作其他用水開發,無地下水經口攝入和經皮膚接觸的暴露途徑。因此,在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、不開發利用的前提下,上述超標指標對人體健康風險較小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》(環境保護部令 第42號)和《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(修訂)》等要求,溫州市域鐵路S2線海城站配套用地1號區塊(A-09-1)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第一類用地性質要求,不需要進行下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工作。